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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及审慎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之独立意见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二、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战略,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之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行业产业政策、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等,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为发展提供资金

支持,进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之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保障公司规划项目的顺利推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该等分析、措施与承诺致力于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海宗、时玉宝、余丽霞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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