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公司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公司已按《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了明确,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期回报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海宗、时玉宝、余丽霞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