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事前认可:本次向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若需要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额度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交易额度均未超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该事项可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及或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公司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为抵押,向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控股股东或为此事项进行连带责任保证。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王志强、林金堂、肖阳、王敏、邓乃文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