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药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作为威尔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罗贵均、刘建亮
6、项目联系人:郑元慕
7、联系电话:0755-23953842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3351.SH
3、注册资本:135,478,432元
4、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西路99号
5、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64号徐庄软件园研发五区5号楼
6、法定代表人:吴仁荣
7、实际控制人:吴仁荣;高正松;陈新国
8、董事会秘书:唐群松
9、联系电话:025-8573232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月30日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4月19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指派罗贵均先生、刘建亮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9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并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并督导公司履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9、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威尔药业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罗贵均 刘建亮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罗贵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