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时该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公证天业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是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履职。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依据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促进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的审议事项。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利于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的审议事项。
九、关于公司申请买方信贷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买方信贷额度事宜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提高款项的回收效率。同时,公司本次申请买方信贷额度事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公司申请买方信贷额度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公司现金流稳定,充分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成本费用,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十一、关于授权总经理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捐赠事项的授权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单笔不超过100万元以内,进行捐赠事项。
十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5名激励对象因其对应的2021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条件,需回购注销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30,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十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0,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斌(签字)_______________
戴克勤(签字)_______________
杨文浩(签字)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