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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8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股份”或“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经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提高公司的向心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构建利益命运共同体,增强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监事和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技术、营销、生产、管理等关键岗位的核心骨干,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有特殊专业技能或重要贡献的员工。所有参加对象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若部分员工出现放弃认购情形,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为10.54元/股,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4755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包括:

1、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1100万元;

2、控股股东安徽安利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投资”)拟提供的借款,拟借款总金额不超过3655万元。

控股股东安利投资拟提供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借款的市场平均利率水平,拟借款期限为不超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借款期限届满后,由持有人以个人薪酬、家庭资金、从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可分配收益等合法自筹资金偿还借款本息。具体以控股股东与持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中涉及的控股股东向员工提供的借款和支持方案,已经控股股东安利投资3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3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除公司控股股东为员工提供借款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额为持有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份额上限为4755万份,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四)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股票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安利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安利股份A股普

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4,508,8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16,987,000股的

2.08%。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解锁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36个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根据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

(三)业绩考核设置

为了平衡好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防止短期利益,促进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考核指标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结合公司业绩目标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实际归属持有人的权益。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业绩目标考核完成度,来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考核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

率”为考核指标,考核期为2022年度,以公司前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比例为100%;若增长率低于25%,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比例为80%。

具体如下: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比例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25%100%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25%80%

(注: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内部考核制度实施,考核期为2022年度。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个人绩效考核归属比例。若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持有人个人绩效收益归属比例为100%;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持有人个人绩效收益归属比例为0%。

具体如下:

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持有人个人绩效收益归属比例
合格100.00%
不合格0.00%

3、权益归属处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处置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归属比例,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整体权益。考核期内,若公司业绩目标考核结果达到设置的公司业绩目标考核条件,则本员工持股计划享有100%的权益;若公司业绩目标考核结果未能达到设置的公司业绩目标考核条件,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份额20%的部分对应股票售出后,按照持有人原始认购成本加上年化6%的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归属本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收益则归属于公司。

考核期内,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管理

委员会有权将上述持有人份额,转让给该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持有人,转让价格按照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者确定。如没有符合资格的受让人,则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后,以售出金额为限,将个人出资部分返还给持有人,如有收益则归属于公司。

(四)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及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除保留分红权、投资收益权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股份在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九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八)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三)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但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及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0、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五)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六)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七)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九)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等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解释;

(五)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三)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四)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五)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售出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原则上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公司有权

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具体由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

1、持有人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者被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四)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的,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

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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