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4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体现“共建、共创、共享”的公司理念,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共担责任与风险,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4月18日为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2,048,80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60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王世璋 陈 莹 陆文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