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和专业能力等符合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本次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刘云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张战军先生、吴桂生先生、周萍女士、于博先生、张秋生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张战军先生、吴桂生先生、周萍女士、于博先生、张秋生先生的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张战军先生、吴桂生先生、周萍女士、于博先生、张秋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程序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段丽丽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段丽丽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聘任段丽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总工程师的提名程序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巩玉振先生、李红兵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巩玉振先生、李红兵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聘任巩玉振先生、李红兵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字:
赵宏伟
独立董事签字:
黄正
独立董事签字:
高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