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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集芯:英集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8

股票简称:英集芯 股票代码:688209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Injoinic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

八栋(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104房研发用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2年4月18日

特别提示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集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

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6,705,81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7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2年4月1日(T-3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0.53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147.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47.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3.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4.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24.2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64.3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所属行业最近一

注:T日(2022年4月8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自主创新的研发策略,已申请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这些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仍然有可能发生,而侵权信息较难及时获得,且维权成本较高,可能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不排除少数竞争对手或第三方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产生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纠纷,以及公司员工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产生非专利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可能。若上述事项发生,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发行人涉诉事项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晶圆供货短缺、市场供需失衡引起的产能受限风险

公司对外采购的内容包括晶圆、封装测试服务等。近期由于市场供需的变化,行业内已经出现晶圆供货短缺、IC设计厂商普遍面临着晶圆制造及封测产能紧张的情况。客观环境上存在因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芯片市场需求波动、价格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供应链紧张、采购成本增加的可能。同时,若未来晶圆、封测等上游厂商产能紧张的情况持续加剧,可能导致公司存在产能受限的风险,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存货规模较大及跌价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晶圆和封装产能紧张,公司主动采取了增加备货的措施,再加之公司对未来业务规模有快速增长的预期,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水平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822.39万元、10,666.13万元、13,954.72万元和13,182.4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5.22%、40.57%、33.06%和25.78%。公司主要根据预计的客户需求和上游产能情况制定采购和生产计划,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备货水平。但由于公司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以消费电子为主,市场需求变化较快,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计提存货跌价金额分别为727.52万元、1,493.26万元、1,996.03万元和1,319.46万元,占各期期末存货余额比例分别为13.11%、12.28%、

12.51%和9.10%,如果未来因行业趋势或客户需求变化,或者公司不能有效拓宽销售渠道、优化库存管理,导致公司存货无法顺利实现销售,则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

(四)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导致控制权变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洪伟直接持有发行人1.21%的股份,并通过担任珠海英集、珠海英芯、成都英集芯企管三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33.28%的股份。黄洪伟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

34.49%。自公司成立以来,黄洪伟一直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核心,能够影响、控制公司的总体战略部署和日常经营决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本次发行完成后,黄洪伟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将降至31.04%。虽然公司本次发行前单独或与关联方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已出具在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存在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与同行业龙头企业存在差距加大的风险国内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正快速发展,良好的前景吸引了更多新进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行业原有厂商则在夯实自身竞争优势基础上积极开拓市场,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技术和产品更新速度快,要求公司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趋势变化并快速进行技术、产品开发。与同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公司在整体资产规模、产品、技术、市场占有率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各方面仍然存在提升空间,具体对比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所处行业地位及面临的竞争情况分析”之“(二)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和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指标的比较情况”。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优化产品布局,提升技术实力,扩大销售规模,则可能与同行业龙头企业差距加大,进而使得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风险

2020年以来,国内外各地陆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短期内,公司的业务经营受到了负面影响,主要包括客户拓展进度减缓、订单延迟、物流交付延期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业绩增长。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已正常有序开展。但目前疫情仍存在不稳定因素,未来不排除疫情的变化会对公司业务经营和业绩增长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七)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有关国家针对半导体设备、材料、技术等相关领域颁布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政策,限制中国公司获取半导体行业相关的材料、技术和服务。公司目前存在大量境外采购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境外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58.29%、68.73%、73.39%和

63.29%,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如格罗方德、台积电等均为境外厂商,上述出口管

制政策可能导致其为公司供货或提供服务受到限制。虽然公司的采购可选取国内供应商替代生产,但仍需转换成本和磨合周期,因此,一旦由于国际贸易摩擦导致供应商供货受到约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426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02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英集芯”,证券代码“688209”;本公司A股股本为4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6,705,812股股票将于2022年4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4月19日

(三)股票简称:“英集芯”,扩位简称:“英集芯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2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6,705,81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3,294,188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330,024股,其中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股票数量为1,680,000股;华泰英集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1,650,024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1,68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4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英集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为1,650,02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39%。

2、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305个最终获配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964,1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47%)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01.77亿元;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01.93万元和6,193.94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8,926.9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Injoinic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7,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洪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月11月24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八栋(万科云城三期 C 区八栋)A座3104房研发用房
邮编518000
电话0756-3393868
传真0756-3393801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测试设备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主营业务电源管理芯片和快充协议芯片的研发和销售
互联网网址zqb@injoinic.com
电子信箱http://www.injoinic.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徐朋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0756-339386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洪伟,本次发行前黄洪伟直接持有公司1.21%的股份,并通过珠海英集、珠海英芯、成都英集芯企管三家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33.28%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34.49%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黄洪伟直接持有公司1.09%的股份,并通过珠海英集、珠海英芯、成都英集芯企管三家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9.95%的股份,合

计控制公司31.04%的股份。

黄洪伟基本情况如下:

黄洪伟,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5年7月至2013年4月,任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任深圳市鑫恒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监事5名(其中职工监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5名、核心技术人员5名。

1、董事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任职期限提名人
1黄洪伟董事长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珠海英集
2陈鑫董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珠海英集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任职期限提名人
3吴一亮董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上海武岳峰
4敖静涛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珠海英集
5张鸿独立董事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珠海英集

2、监事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任职期限提名人
1林丽萍监事会主席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2陆邦瑞监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3熊伟监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珠海英集
4刘奕奕监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共青城科苑
5叶桦监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长沙和生

3、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高管任职期间
1黄洪伟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2陈鑫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3徐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4谢护东财务总监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5LING HUI(凌辉)技术总监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

4、核心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
1黄洪伟董事长、总经理
2LING HUI(凌辉)技术总监
3戴加良系统研发部总监
4曾令宇IC研发部副总监
5唐晓IC研发部副总监

(二)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在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

姓名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公司职务限售期限
黄洪伟4,559,4331.09%董事长、总经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鑫2,562,3270.61%董事、副总经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戴加良1,765,9280.42%系统研发部总监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曾令宇1,765,9280.42%IC研发部副总监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唐晓1,765,9280.42%IC研发部副总监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间接持股

姓名直接持股的主体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数(股)间接持有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公司职务限售期限
黄洪伟珠海英集104,535,8372.35%董事长、总经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鑫2.22%董事、副总经理
林丽萍0.03%监事会主席
陆邦瑞0.06%监事
戴加良2.14%系统研发部总监
曾令宇2.14%IC研发部副总监
唐晓2.14%IC研发部副总监
黄洪伟珠海英芯14,341,5541.74%董事长、总经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鑫0.69%董事、副总经理
谢护东0.09%财务总监
戴加良0.11%系统研发部总监
曾令宇0.11%IC研发部副总监
唐晓0.11%IC研发部副总监
黄洪伟成都英集芯企管6,925,2080.07%董事长、总经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鑫0.11%董事、副总经理
姓名直接持股的主体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数(股)间接持有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公司职务限售期限
林丽萍0.04%监事会主席
陆邦瑞0.01%监事
徐朋0.08%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谢护东0.08%财务总监
LING HUI(凌辉)0.17%技术总监

同时,黄洪伟、陈鑫、徐朋、谢护东、曾令宇、戴加良六人通过华泰英集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一)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发行人于2016、2017、2019年分别设立珠海英集、珠海英芯以及成都英集芯企管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于2018年设立宁波皓昂、宁波才烁作为上层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有珠海英集、珠海英芯的合伙份额。2019年,发行人引入外部投资人天津威芯,为避免降低黄洪伟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天津威芯同意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珠海英集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019年7月,天津威芯受让宁波皓昂所持珠海英集7.69%的合伙份额。珠海英集、珠海英芯以及成都英集芯企管的基本情况、出资人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1、珠海英集

(1)基本情况

名称珠海英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1W2J44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洪伟
出资总额10万元
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3761(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互联网产业投资、文化产业投资、环保产业投资、对投资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无相关性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6日
合伙期限2016年12月6日至2046年12月6日

(2)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英集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黄洪伟普通合伙人0.0010.01
2宁波皓昂有限合伙人9.23092.30
3天津威芯有限合伙人0.7697.69
合计10.000100.00

珠海英集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2019年7月引入外部投资者天津威芯,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他人管理其资产,亦未接受他人委托管理资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2、珠海英芯

(1)基本情况

名称珠海英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T1B043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洪伟
出资总额240万元
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2671(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互联网产业投资、文化产业投资、环保产业投资,对投资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无相关性
成立时间2017年7月5日
合伙期限2017年7月5日至2047年7月5日

(2)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英芯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黄洪伟普通合伙人0.020.01
2宁波才烁有限合伙人239.9899.99
合计240.00100.00

珠海英芯系由发行人员工设立并投资于公司的持股平台,其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

3、成都英集芯企管

(1)基本情况

名称成都英集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3GDJJXT
类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洪伟
出资总额33万元
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2层1219号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策划文化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网页设计;网络工程设计施工(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无相关性
成立时间2019年4月23日
合伙期限2019年4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2)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成都英集芯企管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黄洪伟普通合伙人1.424.29
2LING HUI(凌辉)有限合伙人3.4410.41
3陈鑫有限合伙人2.116.41
4彭峰有限合伙人1.955.91
5张加良有限合伙人1.955.91
6徐朋有限合伙人1.564.73
7谢护东有限合伙人1.564.73
8程强有限合伙人1.374.14
9徐敏有限合伙人1.173.55
10罗彦有限合伙人1.173.55
11周显军有限合伙人1.173.55
12宁浩然有限合伙人1.173.55
13黄诗仲有限合伙人1.023.08
14林丽萍有限合伙人0.782.37
15杨永豪有限合伙人0.782.37
16王军有限合伙人0.782.37
17赵帅有限合伙人0.782.37
18甘静有限合伙人0.621.89
19潘文胜有限合伙人0.551.66
20黄翔芳有限合伙人0.471.42
21彭博有限合伙人0.471.42
22张亮有限合伙人0.391.18
23谢冠有限合伙人0.391.18
24丁淼有限合伙人0.391.18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性质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25陈卫有限合伙人0.391.18
26杨铭有限合伙人0.391.18
27汤厚涛有限合伙人0.391.18
28王跃辉有限合伙人0.391.18
29吴选来有限合伙人0.351.07
30邓树鑫有限合伙人0.310.95
31姚寿祥有限合伙人0.310.95
32秦训家有限合伙人0.310.95
33梁宇有限合伙人0.230.71
34黄锦赞有限合伙人0.230.71
35张涛有限合伙人0.230.71
36杨德俊有限合伙人0.230.71
37连子健有限合伙人0.190.59
38韩大根有限合伙人0.190.59
39张宇清有限合伙人0.160.47
40林俊盛有限合伙人0.160.47
41勾文艳有限合伙人0.160.47
42朱杰有限合伙人0.160.47
43杨伟鹏有限合伙人0.160.47
44黎永泉有限合伙人0.160.47
45陆邦瑞有限合伙人0.160.47
46赵洋有限合伙人0.160.47
47姚逸文有限合伙人0.120.36
合计33.00100.00

成都英集芯企管系由发行人员工设立并投资于公司的持股平台,其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

(二)发行人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发行人历史上股权激励有关的变动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宣城泰宇向珠海英集转让公司12%股权为激励发行人创始团队,宣城泰宇与珠海英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宣城泰宇无偿向珠海英集转让英集芯有限12%股权。

2017年3月,英集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宣城泰宇将其所持英集芯有限

36.9228万元的出资额(对应12%的股权)转让予珠海英集,转让对价为0元。

2、2018年1月,宁波灏宇向黄洪伟转让公司0.6%股权

鉴于黄洪伟已协助宁波灏宇与方正和生、长沙和生对接股权转让事宜,宁波灏宇与黄洪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宁波灏宇无偿向黄洪伟转让英集芯有限0.6%股权。2018年1月,英集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宁波灏宇将其所持英集芯有限

1.8461万元的出资额(对应0.6%的股权)转让予黄洪伟,转让对价为0元。

3、2018年5月,朱杰向谢护东转让2.5%珠海英芯合伙份额

鉴于公司快速发展,公司引入财务总监谢护东。2018年5月,财务经理朱杰与谢护东签署《股份代持协议》,将所持珠海英芯6万元的出资额(珠海英芯

2.5%的合伙份额)转让予谢护东,转让对价为12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代持关系已解除。

4、2018年5月至6月,黄洪伟、陈鑫将持有珠海英芯合伙份额授予12名员工用于股权激励

2018年5月至6月,为激励部分核心员工,黄洪伟、陈鑫分别将其所持部分珠海英芯的合伙份额转让予张亮等12名员工,并与相关人员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本次股权激励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序号授予人被授予人持股平台份额比例①(%)转让对价②(万元)折合英集芯股份比例③=①*12%(%)
1黄洪伟张亮珠海英芯0.83334.000.1000
2赵帅珠海英芯0.62503.000.0750
3丁淼珠海英芯0.62503.000.0750
4甘静珠海英芯0.41672.000.0500
5潘文胜珠海英芯0.33331.600.0400
6茶学聪珠海英芯0.20831.000.0250
7张宇清珠海英芯0.16670.800.0200
8赵洋珠海英芯0.16670.800.0200
9陈鑫黄锦赞珠海英芯0.83334.000.1000
10汪婉君珠海英芯0.41672.000.0500
11陈卫珠海英芯0.41672.000.0500
12邓树鑫珠海英芯0.16670.800.0200
合计5.208425.000.625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代持关系已解除。

5、2019年12月,黄洪伟、陈鑫等16名自然人创始股东增资并持有6%公司股权

2019年12月,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授予黄洪伟、陈鑫等16名自然人创始股东6%份额,同时预留2%份额作为对员工的激励,授予员工持股平台成都英集芯企管。英集芯有限注册资本增至357.248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8.5800万元(对应8%的股权)由成都英集芯企管及黄洪伟、陈鑫等16名自然人认缴。其中,黄洪伟、陈鑫等16人合计出资840万元。

6、2020年5月,陈鑫将自有股权转让给彭峰作为股权激励

2019年12月,陈鑫与彭峰签署《股份代持协议》,将其所持宁波才烁7.20万元的出资额(宁波才烁3.0016%的合伙份额)转让予彭峰,转让对价为8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代持关系已解除。

7、2020年8月,成都英集芯企管95.86%合伙份额实际授予员工

2020年8月,员工持股平台成都英集芯企管将95.86%的合伙份额实际授予到员工个人,剩余4.14%为预留的合伙份额,成都英集芯企管整体出资280万元。

8、2020年12月,成都英集芯企管持股平台预留份额实际授予程强

2020年12月,张加良与程强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的成都英集芯企管预留出资额1.3662万元(成都英集芯企管4.14%的合伙份额)转让予程强,转让对价为11.5914万元。

(三)股权激励实施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发行人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在对应期间确认了股权激励费用。公司股权激励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股权激励费用753.33899.134,928.67817.00
利润总额4,661.926,820.692,075.032,883.51
影响比例16.16%13.18%237.52%28.33%

注:2019年,公司因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当期产生的股权激励费用金额较大,占比较高。

公司历史上的股权激励事项对于公司控制权的认定并不产生影响。

(四)员工持股平台限售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行的其他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其他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珠海英集104,535,83727.66104,535,83724.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上海武岳峰104,378,78527.61104,378,78524.8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北京芯动能36,238,8959.5936,238,8958.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共青城科苑25,050,0366.6325,050,0365.96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长沙和生14,911,2553.9414,911,2553.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珠海英芯14,341,5543.7914,341,5543.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共青城展想12,903,9433.4112,903,9433.07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上海科创投(SS)7,069,4701.877,069,4701.68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成都英集芯企管6,925,2081.836,925,2081.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景祥凯鑫5,771,1081.535,771,1081.37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黄洪伟4,559,4331.214,559,4331.0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南通惟牵4,328,2481.154,328,2481.03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南通恒佐4,328,2481.154,328,2481.03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格金广发信德2,885,3800.762,885,3800.69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肥原橙2,873,9550.762,873,9550.68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 鑫2,562,3270.682,562,327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丁家平2,458,4490.652,458,4490.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宁波清控2,164,1230.572,164,1230.52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曾令宇1,765,9280.471,765,9280.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江 力1,765,9280.471,765,9280.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唐 晓1,765,9280.471,765,9280.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戴加良1,765,9280.471,765,9280.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苏州聚源铸芯1,442,7490.381,442,7490.34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东莞长劲石1,442,7490.381,442,7490.34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南京智兆贰号1,442,7490.381,442,7490.34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湖南清科小池1,442,7490.381,442,7490.34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闻天下科技1,442,7490.381,442,7490.34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 伟993,7670.26993,7670.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钱彩华865,6510.23865,6510.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 永789,4740.21789,4740.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白瑞林605,9560.16605,9560.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郑文杰605,9560.16605,9560.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叶 凡571,3290.15571,3290.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林长龙519,3910.14519,3910.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黄 锐484,7650.13484,7650.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华泰英集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650,0240.3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680,0000.4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1,964,1640.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378,000,000100.00383,294,18891.26-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36,705,8128.74
小计--36,705,8128.74-
合计378,000,000100.00420,000,000100.00-

注:上海科创投是国有独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企业,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账户应被标识为“SS”。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21]188号),对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股东的标识认定进行了批复,如英集芯在境内上市,上海科创投在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记“SS”标识。除上海科创投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取得国有股权批复的国有股东。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珠海英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4,535,83724.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4,378,78524.8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36,238,8958.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共青城科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50,0365.96%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长沙高新开发区和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911,2553.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珠海英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341,5543.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共青城展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903,9433.07%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069,4701.68%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成都英集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925,2081.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0佛山市景祥凯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771,1081.37%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计332,126,09179.08%-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2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2,000.00万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3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330,024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93%,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969,976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其中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英集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英集芯员工资管计划”)。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投资者简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不含佣金)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1,680,00040,706,40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英集芯员工资管计划1,650,02439,980,081.52199,900.4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3,330,02480,686,481.52199,900.41-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华泰创新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00%,即最终跟投数量为1,680,000股。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英集芯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18.0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

英集芯员工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英集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2月24日备案日期:2022年3月2日备案编码:SVA781募集资金规模:4,018万元(不含孳生利息)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持有英集芯员工资管计划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1黄洪伟董事长、总经理350.008.71%高级管理人员
2陈鑫董事、副总经理430.0010.70%高级管理人员
3徐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30.0013.19%高级管理人员
4谢护东财务总监350.008.71%高级管理人员
5彭峰市场销售总监630.0015.68%核心员工
6黄翔芳大客户专案经理300.007.47%核心员工
7曾令宇IC研发部副总监235.005.85%核心员工
8江力模拟设计部经理220.005.48%核心员工
9戴加良系统研发部总监208.005.18%核心员工
10郑文杰数字设计部经理200.004.98%核心员工
11黄镇华销售总监200.004.98%核心员工
12张加良成都微电子副总经理、系统研发总监195.004.85%核心员工
13丁家平数字设计部副经理170.004.23%核心员工
合计4,018.00100.00%-

英集芯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对应的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4,018.00万元,本次共获配1,650,024股,最终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93%,获配金额为39,980,081.52元,对应配售经纪佣金为199,900.41元。

英集芯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2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24.2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164.3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6.98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5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47元。(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1,76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026.5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0,739.50万元。

2022年4月14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2]518Z004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4月14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420,000,000.00元,实收股本为人民币42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9,070.04
审计及验资费用900.00
律师费用5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6.6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9.86
合计11,026.50

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印花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0,739.50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7,54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2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330,024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93%;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7,662,97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7,662,97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007,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548,27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458,725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458,725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1863%,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0922%。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8年至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518Z1075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518Z007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二、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2年3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518Z0060号),公司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

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63,022.6442,214.2749.29%
流动负债(万元)12,264.235,187.52136.42%
总资产(万元)80,706.8655,754.1444.75%
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2.3710.371.9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5.759.336.4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67,943.3050,552.7234.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801.3434.40%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78,071.8338,926.90100.56%
营业利润(万元)22,995.386,841.85236.10%
利润总额(万元)17,809.996,820.69161.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5,827.386,208.02154.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20,592.866,193.94232.4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18137.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40.18210.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7119.307.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4.7619.2515.5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9,356.75-2,166.84993.3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51-0.06993.32%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80,706.86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4.7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7,943.30万元,较上年末增加34.40%。公司资产规模随着公司经营发展不断增长,流动负债规模较上年末有所增加主要系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增加所致。应付账款增加一方面系2020年末公司向格罗方德增加预付账款方式锁定部分晶圆产能,本期随着预定的晶圆逐步交付以及晶圆产能供应持续紧张,格罗方德不接受公司提前支付额外预付账款以锁定晶圆产能,导致本期末对格罗方德形成应付账款;另一方面系公司

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所致。其他应付款增加,主要系富满电子及相关方对发行人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提起诉讼,经过协商,双方同意搁置争议,达成和解,同时富满电子将授权部分自有知识产权给予公司使用,公司分三年向富满电子累计支付5,200.00万元款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支付2,500.00万元,还剩2,700.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增加主要系员工人数以及平均薪酬上涨所致。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071.83万元,同比上升100.56%,主要原因系:

(1)近年来电源管理芯片及快充协议芯片市场的成长性得到充分释放,芯片行业整体向好。2020年下半年开始,大部分国内同行业芯片设计企业都处于收入大幅上升的快速发展阶段。

(2)公司快充协议芯片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一方面系2021年以来小米和OPPO采购发行人快充协议芯片数量大幅增长所致;另一方面系下游快充配件市场快速发展,公司产品适配多种快充协议,使得公司快充协议芯片销售数量增长所致。

(3)2021年度,随着疫情的缓解,出行增加带动了移动电源需求的增加,移动电源芯片的收入随之上升。同时,随着公司产品线扩张和业务拓展,无线充电芯片、车充芯片及TWS耳机充电仓芯片收入持续增长。

受益于公司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绩持续向好,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27.38万元,同比增长154.9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592.86万元,同比上升232.47%。

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356.75万元,主要系公司经营业绩较快增长,导致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大幅增长。

三、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2022年4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万元)85,520.2380,706.865.9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74,129.5267,943.309.1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1.9812.37-0.39%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末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21,114.7117,392.4321.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818.483,778.7553.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5,744.243,660.2056.9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177.151.0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50.1053.9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50.1053.9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665.974,520.65-158.97%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5,520.2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5.9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4,129.52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9.10%;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11.98%,较上年末降低了0.39个百分点,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均保持稳定。2022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114.7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21.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18.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53.9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44.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56.94%。2022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同比有所增长,主要系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产品线拓展,产品结构调整,毛利率有所提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所增长所致。

2022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65.9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186.62万元,主要系2022年第一季度为锁定上游产能预付供应商货款增加、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同比有所增加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经营模式、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销售模式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珠海英集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403040160000360384
2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55953765610601
3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211225889370600002
4珠海英集芯半导体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219227798887500003
5珠海英集芯半导体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211227798887500002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田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之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田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英集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张鹏、田来

项目协办人:郭晓航

项目组其他成员:答一丹、孟祥光、庄东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张鹏,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田来,联系电话:021-38966518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鹏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任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股权业务立项委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国投新集主板IPO项目、浩丰科技创业板IPO项目、掌阅科技主板IPO项目、海天瑞声科创

板IPO项目、航亚科技科创板IPO项目以及乐元素主板IPO项目、点众科技创业板IPO项目等;再融资项目包括:工商银行A+H配股项目,国电电力非公开发行项目,润欣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台基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包括:智度股份重大资产收购项目、冀中能源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等并曾负责百度CDR项目现场执行。对TMT行业具有深刻的理解,对于行业内公司的IPO上市、并购重组具有丰富操作经验。

田来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供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任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股权业务及并购重组业务内核委员。主持或参与分众传媒、顺丰控股、海澜之家、药明康德、沙钢股份、虹软科技、江化微、传化股份、汉缆股份、新大陆、中富通、网达软件、返利科技等多家IPO、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黄洪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

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珠海英集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27.6550%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珠海英芯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7941%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成都英集芯企管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

有公司1.8321%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海武岳峰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27.6134%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共青城科苑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6.6270%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于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共青城展想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3.4137%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于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8、合肥原橙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0.7603%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于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北京芯动能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有公司9.5870%股份,现就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其他机构股东承诺:

(1)长沙和生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等情形,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者有其他争议的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2)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的机构股东上海科创投、景祥凯鑫、上海恒佐、

上海惟牵、格金广发信德、宁波清控、苏州聚源铸芯、湖南清科小池、南京智兆贰号、东莞长劲石、拉萨闻天下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等情形,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者有其他争议的情况。本企业于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1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洪伟、陈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徐朋、谢护东、LING HUI(凌辉)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林丽萍、陆邦瑞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规则

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黄洪伟、戴加良、曾令宇、唐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LING HUI(凌辉)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备案及公告事宜。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其他自然人股东丁家平、江力、陈伟、钱彩华、王永、白瑞林、郑文杰、叶凡、林长龙、黄锐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代持等情形,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者有其他争议的情况。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黄洪伟承诺:

“对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珠海英集、珠海英芯、成都英集芯企管、上海武岳峰、共青城科苑、共青城展想、合肥原橙、北京芯动能承诺:

“对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洪伟及其他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鑫、徐朋、谢护东、LINGHUI(凌辉)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为“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倍。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④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该等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黄洪伟的相关承诺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依法购回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黄洪伟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有所增长,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际控制人黄洪伟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净资产将有所增长,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股份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修改薪酬制度时将薪酬安排与股份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补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同时,本人特别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三)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股份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修改薪酬制度时将薪酬安排与股份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补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鉴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特就利润分配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确保符合《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沛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①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标准参照公司章程关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规定。

(四)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调整、修改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3、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其他事项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际控制人黄洪伟承诺

“就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就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并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就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八、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洪伟承诺:

“本人声明,本人已向公司准确、全面地披露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及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

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函件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人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洪伟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利益。”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下列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法

出具相关文件,本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承诺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信息真实有效,无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稳定股价措施承诺等相关承诺。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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