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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振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振华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本人在2021年度积极参加公司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关心公司生产和经营状况,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以审慎的态度发表表决意见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现对本人2021年度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年度履职概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审计委员会,本人合计应出席会议3次,实际出席会议3次,委托出席0次。公司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1次,实际出席会议11次,委托出席0次,无缺席情况;2021年度现场出席股东大会6次。

通过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到公司进行现场沟通,到财务部、生产区等实地查看等方式,主动向公司了解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说明。在会议上,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认真审议各个议案,结合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提出建议,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清楚、明确地发表独立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提案以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无异议,对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提案均投了赞成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衡职能,积极维护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履职期内重点关注的事项,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募集资金使用、股权激励解除限售、确定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

(1)日常关联交易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基本完成对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磷矿”)所持有的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收购,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已完全消除,福泉磷矿因同意债务人以物抵债,依据与债务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取得部分磷矿石,同意本次新增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一致认可执行和解取得磷矿石具有偶然性,公司与福泉磷矿基于该原因进行关联交易不具有可持续性,为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形成同业竞争,福泉磷矿将执行所得磷矿石销售给本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且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

因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剑投资”)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进一步拓展公司在新能源材料领域的合作范围,加大磷化工向新能源领域的延伸价值,公司与蓝剑投资、陈勇共同对四川万鹏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及独立意见,一致认可:公司与蓝剑投资在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要求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相同,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增资后同股同权,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所做的进一步明确,明确了发行数量及规模、债券利率、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到期赎回条款、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等,公司确定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办理可转债上市等具体事宜,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募集资金使用

(1)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募投项目建设尚需一定周期,现阶段募集资金存在一定程度闲置,公司使用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

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及子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126,809,554.20元。

4、股权激励解除限售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在报告期内届满,公司及个人层面均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标完成,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均为优秀,除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回购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限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均解除限售。

5、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年度内,公司根据本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子公司国际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已经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

基础上,申请再次增加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2.5亿元,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继续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前期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业务模式开展相应业务,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加业务额度,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有效管理出口业务带来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降低外汇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拟在2022年度开展期结售汇、外汇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组合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交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计划交易额度与公司出口业务量相匹配,公司管理层对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予以论证分析,并依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积极参与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考察,充分发挥了在法律合规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向公司董事会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在董事会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许多建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此,感谢公司在本人行使职权期间给予的积极配合,使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获得同等的知情权。2022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参与对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现场考察活动,深入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基层机构的贯彻落实情况,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振华2022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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