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业务资质,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公司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的要求,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一致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及增加2022年度与博硕思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公司根据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对其予以确认,及因产品价格上涨增加与博硕思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定价依据合理,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王佳才先生、张海波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4月7日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