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在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和2021年5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2021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预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含)人民币18亿元的担保,期限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0亿元,为全资子公司常州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亿元,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互保额度内,无逾期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风险得到充分揭示,无违规情况,无逾期担保。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将继续督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并及时、充分做好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工作。同时,我们也要求公司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控制度,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批准的范围和额度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比例,履行对外担保内部审批程序,实时跟踪、监控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对外担保风险管控工作。
独立董事签字:
J
卢
仗于春波
2022年 4 月 15 日
独立董事签字:
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