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及其附件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同意《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结论。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荣 贾谌 孙承铭 李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