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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就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597,918.39万元,其中: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99,563.39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振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振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新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振业深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振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振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振业创发置业有限公司贷款及应计利息等衍生债务分别提供40,000万元、20,000万元、15,000万元、32,130万元、49,980万元、245万元、55,900万元、23,500万元、58,700万元、2,900万元的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的还款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事项系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该担保至按揭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属于行业惯例。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履行了适当的审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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