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企业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属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或者同类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单笔或者同类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六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被投资方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能力;被投资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出投资项目的初步方案,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操作方案,对于单笔或者同类交易连续十二个月投资运用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单笔或同类交易连续十二个月投资运用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第九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由证券部归口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应编制对外投资预算,并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由证券部会同审计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总经理反馈投资项目或工程实施进度及收益状况,以有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行检查、分析。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长期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进行详细记录。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编制盘核报告,上报证券部。对核对中出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事会可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十八条 被投资方如果有违反投资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可通过正常渠道变更投资方案或撤回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董事会书面授权为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