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万年青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万年青进行持续督导,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保荐代表人 | 韩文奇、杨佳佳 |
联系人 | 韩文奇 |
联系电话 | 021-3867678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万年青 | 股票代码 | 000789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万年青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JIANGXIWANNIANQINGCEMENTCO.,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WANNIANQING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335506 | ||
办公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330096 | ||
公司网址 | http://www.wnq.com.cn | ||
电子信箱 | zqb@wnq.com.cn |
四、保荐工作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01号《关于核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万年青公开发行人民币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0年7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机构在履行万年青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万年青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万年青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万年青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万年青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韩文奇 | 杨佳佳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贺青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