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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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因删除条目,本制度相关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
2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3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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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
4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 第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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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 ||
5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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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6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
7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8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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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
9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
10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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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11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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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
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未变。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