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办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做出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含季报、中报、年报)并形成书面意见;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审计委员会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八)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九)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一)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审计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二)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工作细则生效时,公司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