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尚海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海南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终以工商核名为准)”,拟认缴出资人民币4,000万,首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如后续出资亦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该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在皮肤科学领域的品牌生态布局,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王颖千 肖 星 臧恒昌
曹富国 李俊青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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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王颖千 肖 星 臧恒昌
曹富国 李俊青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