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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川药业: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认真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及《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674号”审计报告,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277,212,486.54元,2021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3,950,034,493.51元。2021年母公司净利润995,426,281.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母公司本年度无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541,425,453.00元,减去母公司已派发现金股利1,002,358,788.12元,截止2021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1,534,492,946.10元。

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总股本888,276,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8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股利604,027,769.08元(含税)。鉴于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公司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在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存在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按照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依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确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支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较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2022年的薪酬标准,并同意将第九届董事会董事2022年的薪酬标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67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储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财务总监事宜发表独立意见为:聘任潘留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相关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潘留焱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应具备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潘留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以及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川(上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东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和严格控制风险、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使用闲置的部分自有资金和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法获得一定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姚宏、卢超军、朱四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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