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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0号)核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于2019年12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8,835万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烽火通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指定庄斌、程宇担任烽火通信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开展烽火通信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烽火通信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事项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上述协议己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烽火通信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釆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违法违规及不履行其所做承诺等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建立了相关制度并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执行,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运作。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釆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岀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履行了相关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保荐人及持续督导专员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保荐机构已督导烽火通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对烽火通信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等。经审阅,烽火通信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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