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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杭州银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并依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信息”

按规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总行各部门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起草、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数据时,应保证文件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没有达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审慎、客观,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或者其他资本工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应遵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报告内容采取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

弥补亏损的;

(二)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自愿披露的事项。

上述(一)至(四)事项达到相关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应当及时公告,具体内容和格式应遵循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第三项所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包括授信类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考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前款及第三十条第(四)项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除银行业务外的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行长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的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主要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及后续增减、性质变化情况;

(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及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就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独立作出决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情况,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六)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公司监事会和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评价内容应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三) 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 监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并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及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制定并落实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并督促其遵守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协助董事会秘书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统一办理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应及时、主动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或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将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公司股东发生上述第(一)、(二)、(三)项事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相关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1.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 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 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 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事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程序第五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 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 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审阅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 公司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 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核程序:

(一)公司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审阅;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晓或获得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审核后的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行长、董事长审批,将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按照经监事长审批后的公告文稿及时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对外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核;

(四)行长、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九条 除监事会公告及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司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由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独立作出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及形式等)。

第六十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形时,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并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原则上不向除监管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市场监督、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行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公司应将载有披露信息的文件置备在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 应披露的信息可以公布在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上,但公布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公司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时间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九条 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如业务合作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

司须与该等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任何因该次业务合作获得应披露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在该应披露信息公告前均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内部工作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对本制度规定有关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参会人员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或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交由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书面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采访或调研时间、参加人员、事项及主要内容。

采访和调研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备的,公司应根据接受采访和调研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来访人员是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予以登记。

第七十五条 公司拟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才能登载;公司总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拟接受外界采访或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不得披露任何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十七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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