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相关资料、对照相关规定,并通过与会计师的沟通,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事项,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公司《2021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了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结论。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1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有关材料,我们认为:
1、公司预计的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2、公司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建民、章小华、徐云鹤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3、一致同意将《公司关于部分关联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是公司董事会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考核确定的,《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是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公司2021年度经营目标和高管人员个人分管工作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经审阅公司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材料,比照上述相关制度,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考核结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董事会确定的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无异议。
六、关于制订公司《2022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是公司董事会根据《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拟定的。经查阅《公司章程》《高管薪酬与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相关监管政策、监管指引和指导意见的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公司《2022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七、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满足公司相关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持审计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同意将《关于聘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