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作为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议案,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虽然公司2021年度实现盈利,但尚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21年末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皆为负,不满足分红条件。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安排,提出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此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候选人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未有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我们同意董事候选人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围绕日常经营需求开展,以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增强公司财务稳定性,不存在投机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业务操作及审批流程、风险管控措施等相应的内控机制并能够有效执行,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符合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预估与测算,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公司将严密监控相关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各种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所需,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有助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交易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交
易对方出具的各项承诺的约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涉及的相关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程序。关于业绩承诺与补偿实现情况,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独立审慎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其出具的报告公允的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方完成了2021年度业绩承诺。关于延期履行部分承诺事项,其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目前相关承诺均在积极履行中,本次变更后的承诺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八、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了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完善,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总体来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此议案。
九、关于在中电财务办理存贷款事项及相关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涉及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的专项报告》,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00,208,535.10元,贷款余额为人民币0元,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事项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认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根据我们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中间业务、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经审阅,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十、关于2021年度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符合公司利益,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已真实反映了公司在正常经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除联营企业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外,其他均为经营性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中的被担保方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按公司对下属公司权益比例折算)余额约为342,531.88万元人民币,约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9.30%。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涉及诉讼的担保、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曾文仲、蔡清福、高以成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