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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审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结合当年盈利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战略规划、投资需求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二、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的有关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担保合同签署时间履行的审议程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是否履行完毕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5年2018年4月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500万美元2,387.95万元
5年2020年9月1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1,000万美元560.71万元

(2)截止2021年末,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1,432.77万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53%,全部为对子公司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3)子公司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4)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每笔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能有效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建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健全,各项制度执行有力,能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对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内一家大型的专业审计机构,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较好完成公司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对公司续聘其担任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没有异议。

五、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不超过7,000万元的劳务服务、零星采购、房屋租赁等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上述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郑阳先生和沈利勇先生已回避表决,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四位副总经理人选均具备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其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2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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