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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等有关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对外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履职以及股权激励的实施等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共召开了六次会议,其中三次为现场会议,三次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日期届次议题召开 方式
12021-3-31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现场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
《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2021-4-27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通讯
32021-8-24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现场
42021-10-28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通讯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52021-11-15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现场
62021-11-29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通讯

上述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二、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1、监督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体系较为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认真监督与核查。认为:

公司财务制度体系健全,内控管理规范,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控制度,内部运营良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控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保证了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公司内控组织机构建全,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能够系统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4、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监督、核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相关信息得到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检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子公司伟星实业(孟加拉)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每笔担保均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

6、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核查,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内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信披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也不存在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内幕交易等情形,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度信息披露考评再获考评“A”。

7、对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推出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满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全体激励对象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时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因此,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核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了监督与核查,认为: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设立广东伟星丰利织带有限公司、杭州伟星服饰有限公司等系正常的投资行为,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上述对外投资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9、核查公司开展银行理财业务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银行理财业务投资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开展短期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业务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理财金额高峰时点未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决策与投资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对公司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情况监事会对公司执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制度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战略规划、对外投资等因素,并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合理制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1、对相关方履行承诺的监督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全体承诺方均遵守相关制度要求,严格履行承诺,没有违反承诺的情形发生。

三、2022年度工作计划

2022年,监事会将继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态度,勤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通过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的有效结合,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健全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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