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决定向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2022年4月14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800BY22BI5861),约定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此次担保额度在已审批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注册资本:15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高中低压管道配件、XF双向空气马达阀门执行器的制造,冷作、金属切削加
工,管件、管材、阀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新峰管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56,123.97万元,净资产39,580.55万元,资产负债率29.48%;2021年1-12月营业收入34,083.47万元,利润总额3,735.35万元,净利润3,272.1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
债务人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业务发生期间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2、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5、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保证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10%的违约金。
(3)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在法律法规许可之下,通过合法的官方媒体进行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为催收之目的将保证人的个人身份(或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在法律法规许可之下,通过合法的官方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催收机构及相关媒体对保证人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超出催收目的使用保证人信息。同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究违约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1,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0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