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第七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
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时,应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告知书》(见附件2)和《保密协议》(见附件3),明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进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U盘、录音(影)带、光盘、移动硬盘、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管理,一事一记。
第二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4),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审核、披露等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上报公司董事会,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除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同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三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公司简称:星宇股份 公司代码:601799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
知悉内幕信息的原因: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4: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保密告知书公司简称:星宇股份 公司代码:601799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规定,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认定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内幕信息对外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信息属于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特向您和贵单位告知如下:
1、贵单位应在最小的知情范围和使用范围使用本公司报送材料;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媒体等公开宣传单位或个人;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
5、本公司在报送相关材料的同时已将您和贵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证券监管机关调查备用。
特此告知!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公司简称:星宇股份 公司代码:601799甲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相关工作展开的需要,甲方作为材料递交方已经向本人/本单位出示并递交了《保密告知书》,乙方已经知晓该材料为甲方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现就相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谈话、录音、影像、书面材料等其他形式的材料信息,属于甲方内幕信息,乙方应在最小的知情范围和使用范围使用甲方报送材料。第二条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将接收甲方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甲方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第三条 乙方获得甲方信息的人员,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用甲方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媒体等公开宣传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乙方获得甲方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甲方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告知或递交相关材料信息的同时将乙方和相关知情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证券监管机关调查备用。
第六条 由于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内幕信息提前外泄,导致甲方在二级市场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被监管当局要求立案侦查等情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属于乙方违规范围内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