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其任职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三条 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根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事务所沟通等形式行使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六条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证券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