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审慎地分析了对公司产生经营的影响,现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了较好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作用,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未发现公司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完整、客观。
二、《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煤财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陕煤财司为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行为,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该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陕煤财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我们同意该风险评估报告,同意陕煤财司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对公司的经营生产及发展是必要的,有利的;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均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协议的价格是公允的;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相关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协议签署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诚信义务;我们未发现日常关联交易中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此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详细了解了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事务所”)具备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历年对公司提供财务、内控审计服务的情况,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我们的独立意见是: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历年对公司提供财务、内控审计的服务过程中,希格玛事务所都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报告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对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本次拟续聘希格玛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希格玛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决定其报酬事宜。
六、《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是出于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业务调整需要,免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我们同意免职调整事项。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的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王建玲________________
王满仓________________
王伟雄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