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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公告编号:2022-044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国元融租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一: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开晓胜被告五:赵胜兰被告六:淮南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七: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八: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国元直租字(2015) 第0001号《融资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编号为国元直租字(2015)第0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全部返还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件如下: (1、垃圾搬运起重系统一套2、垃圾输送给料系统设备一套3、垃圾破碎机一套4、出渣、返料系统

设备一套5、烟气净化系统一套6、冷渣、冷灰设备一套7、吹灰系统一套8、除氧给水系统一套9、机力冷却塔一套10、煤破碎机一套11、汽车衡一套12、燃油系统设备一套13、生活、消防给水设备一套14、汽轮发电机组一套15、化学水处理系统一套16、输煤系统一套17、炉前给煤系统一套18、水泵一套19、普通行车一套20、DCS控制系统一套21、仪表成套一套22、高、低压配电系统一套23、压缩空气系统一套24、电气自动化控制一套25、变压器一套26、闭路电视系统一套27、锅炉风机一套28、焚烧炉、余热锅炉2台29、污水、渗滤液处理一套)。

(3)判令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赔偿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国元直租字(2015)第0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损失47,036,402.445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日(损失金额依据(2019)皖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44,104,252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的双倍迟延履行金1,543,648.82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1月1日共计1,388,501.625元,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

(4)判令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8,000,000元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低压设备清单附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8日,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租赁公司)与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阳盛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国元直租字(2015)第0001号《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依被告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件交于宁阳盛运公司供其承租使用,租赁期间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作为宁阳盛运公司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所有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宁阳盛运公司提供担保;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8,000,000元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宁阳盛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各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抵押均已办理相应质押、抵押登记手续。国元租赁公司于2018年3月9日14:09:10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初始登记。2018年6月21日因宁阳盛运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国元租赁公司诉至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皖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截止2022年1月1日止被告仍有47,036,402.445元未履行。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判决。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对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源高新”)应向原告偿还的信托本金、差额补足收益以及违约金共计267,663,300元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30日,原告与开源高新签订《原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增持上市公司盛运环保(300090)股票项目的业务合作协议》(编号:华侨Y10170021-6),约定:原告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国鑫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中对应本次联合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合计600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2000万元,招商银行出资4000万元; 针

对本次联合投资,开源高新应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向原告支付基础收益;开源高新应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前3个交易日,就本次联合投资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开源高新应就本次联合投资承担动态补仓义务。2017年10月,原告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优先级投资人招商银行成立信托计划,资金规模4.5亿元,双方同时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书》,约定:原告就招商银行在信托计划下的本金及5.55%/年基准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对合作协议项下开源高新应向原告支付的差额补足金额、基础收益、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017年10月19日,信托计划成立,资金规模4.5亿,其中涉及本次联合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为6000万元,依据合作协议用于购买上市公司盛运环保(300090)股票。2017年11月30日,本次联合投资触发补仓线,开源高新应于2017年12月1日支付补仓资金550万元,开源高新逾期未完全支付;开源高新自2018年第一季度起未向原告支付基础收益;其后,优先级投资人招商银行退出信托计划,经原告多次催告,开源高新及保证人仍未履行补仓义务,支付基础收益义务,放任原告损失扩大。2020年10月30日,信托计划终止,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余额为0。按照合同约定,开源高新应向原告偿还的信托本金、差额补足收益以及违约金共计267,663,300元,被告对上述金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判决。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一以前年度已起诉并判决,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已经预留对其的偿债资源;案件二属于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及管理人将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后期管理人将根据生效判决的结果确认相应债权性质和金额,债权人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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