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签署《反渗透膜材料销售合同》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本事项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事项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定价,定价公允。本事项符合公司膜业务发展及双方战略合作目标,若未来实施顺利,将对公司的业务市场拓展、品牌建设产生积极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已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签署《反渗透膜材料销售合同》。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山 徐翔 梁宇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