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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成都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之独立意

为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保险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年,保险期限为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公司全体董事作为本议案受益主体,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应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向公司了解了相关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2021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交易行为,该等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遵循公平、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形。

2、公司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而产生,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属于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正常市场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审议《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未来发展需求、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描述的内容真实、准确,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且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2、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能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兆军 ------------------薛乐群 ------------------陈秋雄 -----------------
黄中宇 -----------------严洪 ------------------

2022年 4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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