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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2-021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估计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的原因

1.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

2.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根据第15号的相关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 变更的具体情况

1.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A.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B.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2021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4号要求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第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分成员单位是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还是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分别明确了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及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列报的项目。并对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是否能进行抵消进行了明确。

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解释第15号对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A.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解释第14号要求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首次执行日,执行解释14号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项目执行解释第14号前执行解释第14号后影响金额(2021年1月1日)
应收账款384,305,689.54384,646,799.23341,109.69
存货1,220,547,515.401,211,714,024.84-8,833,490.56
合同资产133,651,189.27159,874,402.2126,223,212.94
其他流动资产160,311,145.35119,700,083.22-40,611,062.13
在建工程1,556,008,519.01264,764,488.27-1,291,244,030.74
无形资产847,098,995.24586,532,944.41-260,566,050.83
长期待摊费用118,524,295.1752,536,149.02-65,988,146.15
递延所得税资产13,976,831.9633,674,513.6719,697,681.71
其他非流动资产98,243,009.191,736,366,884.141,638,123,874.95
应付账款1,064,533,226.691,339,497,777.87274,964,551.18
其他流动负债80,860,468.6584,034,432.913,173,964.26
长期应付款400,000,000.00-400,0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0,596,739.6153,854,698.9523,257,959.34
其他非流动负债538,293.5688,817,016.5088,278,722.94
未分配利润744,420,647.67776,562,421.0432,141,773.37
少数股东权益108,309,466.14103,635,593.93-4,673,872.21

B.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该解释。本公司自该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发布前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未按照该解释规定列报的,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新旧衔接,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对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新旧衔接,关于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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