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事
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股东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变更审计机构, 为
便于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不再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请上海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自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年度审计费用为40万
元人民币。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
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1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3、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证照;
4、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不再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合理理由。公司已事先通知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
规定。截至目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书
面异议。
2、经审核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和资质
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的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
了审议并形成审查意见。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
已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
5、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拟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重大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不再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 201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请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为公司 2011 年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宋之杰 滕英超 秦雪军
20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