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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3834000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4月11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洽洽食品”、“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1 年 12月 31日。目前,洽洽食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元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孙彬、王钢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57
股本总额5.07亿股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1307号
法定代表人陈先保
董事会秘书陈俊
联系电话0551-622270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1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洽洽食品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 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洽洽食品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洽洽食品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二) 持续督导阶段

洽洽食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证券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和发表专业意见,能够配合保荐机

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洽洽食品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 __ ____

俞仕新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孙 彬 王 钢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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