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内容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第14号主要明确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解释第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4号、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1年2月2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的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的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解释第14号的规定,可比期间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执行解释第15号的规定,不会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