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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就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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