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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九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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