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利亚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五)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一)网络等。

第十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发行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网上公开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或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证券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策划、安排或组织任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由于工作失误,在策划、安排或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