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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或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禁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组成。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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