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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 证券部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参见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参见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内幕消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并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消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七条 非内幕消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消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十八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涉及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第二十条 打字员在打印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文印员在印制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或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公开或传播。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处分包括批评、警告、降职降薪和解除劳动关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第二十四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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