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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若以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2,527,382,397股为基数进行测算(总股本2,542,901,478股,回购股份15,519,081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共计126,369,119.85元。

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总额。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该预案内容,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中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回避发表意见。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业务合作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2022年度公司及控股公司与关

联方利晶微电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预计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41,000至44,200万元。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符合交易双方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我们同意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因经营周转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期限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农业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前述担保免除收取担保费用。

由于李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亚妮女士为李军先生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李军先生和杨亚妮女士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正常的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为纯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关联担保事项。

七、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LED应用产业南方总部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用途、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公司拟将“LED应用产业南方总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1月底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LED应用产业南方总部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整体进度安排而做出的,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用途、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LED应用产业南方总部项目”进行延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八、关于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担保逾期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为合营企业提供关联担保

公司关联方利晶微电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晶”)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河埒支行申请授信总额度为人民币1.4亿元的贷款,公司为前述贷款提供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利晶以其设备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前述关联担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关联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关联担保出具了核查意见,前述关联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亚德”)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以其名下有权处分的三项专利进行质押担保,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担保公司”)为前述融资业务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增强前述融资的偿债保障,公司为前述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向高新投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前述担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担保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前述该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担保,且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公司能有效控制相关风险,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晋勇、叶金福2022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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