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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2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4

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20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20次审议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占比高并且对境外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重大依赖是否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有保障或替代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熊小净、熊小洁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小川之胞妹,并在发行人任职,两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取得相关股权,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20年12月,26名发行人员工分别受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小川及熊小净所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

的部分出资份额。请发行人说明:(1)熊小净、熊小洁间接取得发行人股份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2)熊小净向发行人员工转让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份额的原因及合理性;(3)模拟确认熊小净、熊小洁股份支付费用情况下,对发行人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影响,申报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4)熊小净、熊小洁是否为熊小川的一致行动人,是否与熊小川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20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9,528.07万元、1,401.74万元、713.35万元,并于股权激励实施的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请发行人结合员工退股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存在隐含服务期的情形,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杨新征、崔文峰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集中;两人的近亲属曾担任发行人的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监,在其任职期间发生个人卡收取货款、支付员工薪酬且未入账,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等财务不规范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期末存货账实不符、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发生新的资金占用和财务不规范行为,并进一步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及有效。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请发行人说明财务不规范行为是否违反新三板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且逐年上升。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子公司东台润田生产的半成品氰化亚金钾电镀金产品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压降子公司东台润田氰化亚金钾电镀金产品的措施及目标,以及相关压降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是否构成发行人承诺。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波动较大,对联创宏声的销售持续下滑;2021年,发行人对闻泰科技、传音控股的销售均有下滑,对小天才相关客户的精密机构件收入大幅增长。请发行人说明:(1)对主要客户销售下滑对收入稳定性的影响及未来预期;(2)精密机构件销售增长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3)在国内连接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未来趋势。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特别是在2020年收入、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净利润并且为负的原因;(2)有无利用放宽信用政策刺

激销售的情况。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风险以及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相关安排。

3.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股份支付费用确认的依据。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二)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结合财务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情况,进一步说明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并持续有效执行的情况。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财务不规范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风险的依据。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三)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关于压降子公司东台润田氰化亚金钾电镀金产品的措施及承诺,违反承诺的责任。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2020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净利润并且为负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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