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45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采用网上定价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6.53万股,共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6.5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87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79,109,811.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18,867,924.53元(不含增值税),及扣除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0,241,886.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5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1月27日认缴完毕,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4842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和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华夏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0年,公司聘请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
督导工作由东方投行承接。2020年9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账户状态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 10859000000468122 | 惠州市隆利中尺寸LED背光源生产基地项目 | 本次注销 |
北京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20000032828100025864478 | 隆利光学研发中心 | 已注销 |
三、本次募集资金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之“惠州市隆利中尺寸LED背光源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决定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内节余的22,069.54元利息全部转入公司基本户,并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办理注销手续(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银行账号:108590000004681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等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可豁免相关程序。截至公告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特此公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