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2年度审计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