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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四月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创文明和谐社会,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 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3%。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3%以内或低于3,000万元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3%,且超过3,000万元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捐赠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5%,且超过5,000万元,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批准;

(五)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六)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

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行政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具体捐赠实施、管理细则,由公司行政、财经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对于公司已发生捐赠事项进行检查、总结并形成评估报告。前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由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予以披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低于”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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