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视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 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件的义务。对因瞒报、漏
报、误报导致重大事件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
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其任职单位和部门的实
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负责任职
单位和本部门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与董事会秘书处的联络工作。
第八条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内部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报告第一责
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上述事项中,第(四)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无特别说明,
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制度第八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
述标准的,使用该条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