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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4

公告编号:2022-033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公告的更正公告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2-032)。为使信息披露更准确,公司对以下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正。

一、更正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三、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

(三)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1号——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和

2.4.3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

公告编号:2022-033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自愿限售主体,应当在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挂牌公司披露自愿限售公告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办理股份限售。自愿限售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定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4月7日。根据上述规定,尹育航等11名股东承诺自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该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申请自愿限售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期间为2022年4月8日至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该事项终止之日。

五、其他情况

更正后:

三、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三)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1号——申报与审核》第十三条:“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和

2.4.3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四)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筹备发行上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自愿限售主体,应当在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挂牌公司披露自愿限售公告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办理股份限售。自愿限售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自愿限售主体的限售依据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限售依据
1尹育航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
2陶洪亮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
3刘芳芳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
4吴桂周公司董事
5胡辉旺公司董事
6林妙玲公司监事
7杨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8马邵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徐志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0佛山市源常壹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自愿限售主体
11佛山市海沃众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自愿限售主体

公司定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4月7日。根据上述规定,尹育航等11名股东承诺自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或该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按照规定申请自愿限售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期间为2022年4月8日至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该事项终止之日。如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本次自愿限售股东所持股份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不再作为自愿限售执行;如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本次自愿限售股东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五、其它情况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国结算办理完成自愿限售登记。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更正上述内容外,原公告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不变。公司将同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编号:2022-033(www.neeq.com.cn)披露《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2-032)。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特此公告!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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