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对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顾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梁建坤先生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其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能胜任公司顾问职务,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顾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